土地招拍掛制度
《土地法》及國土資源部相關的部門規章規定,對于經營性用地須通過招標、拍賣或掛牌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出讓國有土地。其含義是指,經營性用地須通過上述方式出讓土地。統稱為招拍掛制度。 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作為經營城市土地、規范土地市場秩序的重中之重,其理論上可以從源頭上防止土地批租領域腐敗的重要舉措,也是提高經營城市土地水平,改善投資環境的根本性措施,比協議出讓有著明顯優勢,讓土地以更公平、合理的價格出讓,減少人為干擾因素,杜絕腐敗產生。土地招標拍賣掛牌是指我國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有四種:招標、拍賣、掛牌和協議方式。